三名涉嫌参与医保套现事件医生均被依法处罚

深圳小产权房网6月23日讯(记者 刘梦婷 通讯员 深卫信)4月17日,有媒体报道了深圳市三家公立医院三名医生涉嫌参与不法分子套现医保现象。国家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卫生计生委派出工作组进驻深圳调查。深圳市卫生计生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工作,组成工作组进驻医院进行调查。日前,深圳市卫计委就事件处置情况进行通报。

深圳多家三甲医院涉社保套现

2017年3月下旬,记者刘某通过将自己的社会医疗保障卡给“社保套现业务员”,分别到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南山区人民医院就诊,暗访不法分子医保套现情况。

在深圳市人民医院脊柱外科,医师陈某根据记者刘某的要求开出了两张处方:一张处方诊断为“骨关节炎”,医生开了5盒塞来昔布胶囊和3盒阿奇霉素片,计 365.97元。另一张处方诊断为“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医生开出恩替卡韦分散片、硝苯地平控释片、美托洛尔释缓片及厄贝沙坦片4种药各5盒,到附近的药店取药,计1490元左右,两张处方药品总价为1855.97元。医师陈某在为患者开完上述4种药物的处方后,在医院电脑系统中删除了该电子处方。

在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肝病科,医师崔某根据记者刘某的要求开出了一张处方:药替比夫定片3盒,药品总价为399.54元。

在南山区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医师安某根据“社保套现业务员”的要求开出4张处方、6种药物(氟伐他汀钠缓释片、盐酸贝那普利片(洛汀新)、曲美他嗪片、缬沙坦胶囊(代文)、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倍他乐克)、复方丹参滴丸,共44盒药,药品总价1444.92元。

涉事三医生均违反法律法规

据通报,深圳市人民医院医师陈某存在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医学文书及销毁、隐匿医学文书等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医师崔某存在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医学文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南山区人民医院医师安某存在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医学文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相关人员涉嫌参与套现医保基金的其它问题,由深圳市医保、公安、纪检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对涉事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通报中,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和《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市人民医院医师陈某暂停执业十二个月的行政处罚和医师不良执业记分处理。深圳市人民医院也根据院内相关规定给予医师陈某调离医疗工作岗位、注销院内处方权、行政记过等处理。

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医师崔某暂停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和医师不良执业记分处理。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也根据院内相关规定给予医师崔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全院通报批评、停止院内处方权、低聘一年(降为副主任医师)等处理。

深圳市南山区卫生计生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南山区人民医院医师安某暂停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和医师不良执业记分处理。南山区人民医院也根据院内相关规定给予医师安某给予撤销心功能室主任职务、停止院内处方权、调岗到医保科学习(调岗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等处理。

对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南山区人民医院进行全市通报批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对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和南山区人民医院分别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给予不良执业记分处理。

据了解,待纪检、公安等调查结果出具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进一步追究相关人员和医疗机构责任。

市卫计委将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市卫生计生委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要求,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持续加强行风建设工作,严格按照《 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要求,抓好相关制度的落实;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检查工作,积极配合医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查处骗取医疗保险或参与医疗保险套现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求市医管中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医师违反《执业医师法》、《社会保险法》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规范和引导医务人员合法执业。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一、《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自2017年1月1号起施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依法签署医学文书和医学证明文件,按照有关规定书写、保管病历,并对患者的个人资料及隐私保密。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不得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医学文书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医学证明文件。

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一)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医学文书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医学证明文件的;

(二)隐匿、伪造、篡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病历的;

(三)出具虚假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病历的;

(四)泄露患者个人资料或者隐私的。

其他未按照规定签署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书写病历或者未按照规定保管病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医疗机构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执业医师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本文地址:http://www.szxcq189.com/sznews/145.html

联系电话
在线咨询
手机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