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适用房

销售、准入原则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未满35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三)申请家庭(2人及以上)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

(四)属中(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申请家庭上年度工资总收入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

(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家庭成员属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盖章。

 

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取消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中以申请人夫妻双方已享受实物分房的建筑面积作为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调整为按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

(二)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承租的公有住房;

2、已购买的;

3、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集资、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4、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5、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6、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7、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

购买时的价格结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一)价格结算方法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部分,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其房价应参照签订经济适用住房时的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与市场价接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具体价格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价格计算公式

购房款=(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已有住房建筑面积+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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